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8 條
借貸交易人應與證券商簽定「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二
,並委託證券商代向本公司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經本公司同意其
開戶後,始得委託其證券商為有價證券借貸定價、競價交易之申報、議借
交易成交之申報及辦理借貸交易相關事宜;並以本委託書之有效存續,作
為繼續委託證券商辦理之前提要件。
借貸交易人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開立
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委託證券商代向本公司申請開
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證券商應確實審核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申請書及
所附相關文件,並於核轉之相關文件影本加蓋其公司章及代表人章,並加
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借貸交易人亦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
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委託證券商向本公司辦理開戶。
證券商應將借貸交易人開戶、註銷帳戶等相關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系統
,異動時亦同。
證券商受借貸交易人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應以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