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登錄公債買賣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the Tra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委託人有應付央債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填具次日轉 撥之央債「轉出登記申請書」予證券商,由證券商於當日轉交清算銀行, 並於下午五時向清算銀行查詢該委託人之央債餘額。 委託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餘額不足者,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除應於委 託人違約當日下午六時前向本公司申報違約,同時通知委託人外,並應代 為辦理必要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