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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登錄公債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the Tra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18 條
委託人有應付央債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填具次日轉
撥之央債「轉出登記申請書」予證券商,由證券商於當日轉交清算銀行,
並於下午五時向清算銀行查詢該委託人之央債餘額。
委託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餘額不足者,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除應於委
託人違約當日下午六時前向本公司申報違約,同時通知委託人外,並應代
為辦理必要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