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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登錄公債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the Tra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19 條
本公司市場成交之央債,其債券部分單獨編製「交割清單」,款項部分併
入普通交割之買賣編製交割清單。
證券商應按核對無誤之央債「交割清單」辦理交割,其應收應付之款券均
以餘額計算。
證券商有應收、應付交割代價部分,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四條第二項
第一款、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交割。
有應付央債者,應依「交割清單」明細,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向清算銀
行辦理申請轉出,並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由清算銀行將央
債轉入本公司於該清算銀行之央債交割專戶。
有應收央債者,俟其依第三項規定完成應付交割代價後,由本公司通知清
算銀行,將央債轉入有應收央債者於該清算銀行之央債交割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