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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Sale of Securities Obtained by Securities Underwriters on a Firm Commitment Basi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第 4 條
證券承銷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出售有價證券時,如其交易相對人為發
行公司或證券承銷商之關係人,應檢附交易價格決定方式之有關文件,提
經董事會通過,並提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前項所稱關係人,分別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第二項及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判斷。
第一項交易價格決定方式之有關文件,應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