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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Sale of Securities Obtained by Securities Underwriters on a Firm Commitment Basi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第 5 條
證券承銷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出售有價證券時,除普通公司債或有正
當理由報經本會專案核准者外,於取得後六個月內不得出售逾所取得數之
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