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Companies with Lis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13-1 條
上市公司預計於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應於公開或召開前一營業日,填具「暫停交易申請書」(附表四)
載明相關事由及內容,向本公司申請暫停交易,但因情事緊急致無法於時
限內申請者,得於公開或召開之營業日上午七時前申請:
一、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訂各款情事。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
    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三、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四、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或復為撤銷者。但依企
    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七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
    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進行無須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
    ,不在此限。
五、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新產
    品或新技術之重要開發進度。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
    ,不在此限。
六、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否准上市公司暫停交易之申請:
一、未有第一項規定情事而申請暫停交易者。
二、經上市公司公開訊息而無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三、本公司認為上市公司申請暫停交易為無理由或不宜暫停交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