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應依下列各款所定申報期限,將重大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一、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者,除該條項第四十款應於本公司公告
暫停或恢復其有價證券交易後一小時內輸入外,餘各款規定情事應於
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但於其前發布
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二、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報導內容有足以影
響上市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立即輸入重大
訊息說明,至遲不得逾發現後二小時。
三、上市公司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除發生該條第一項第
七款情事,應於召開記者會之同時或會後二小時內,將事件內容輸入
外,其餘各款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之當日將事件內容
輸入,且至遲應於記者會後二小時內輸入。
前項第一款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
、過戶日、董事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
易金額之日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
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第一項各款之申報期限,應以臺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或說明應以中文
及英文方式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另國外法令對上市
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申報之重大訊息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得配合
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發布。
上市公司於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者,遇有依上巿地國、註冊地國法令或
證券交易所規章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以中文及
英文方式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且就上巿地國、註冊
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
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即時將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公司。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應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期限辦理申
報,但屬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至遲應於當日依其所屬國或
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得申報重大訊息之時段內儘速辦理。
前項情形如屬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者,應依其法令規定之期限,
同時將訊息之內容或說明等,以中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
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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