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或主動式交易所
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業,應先與投信事業簽訂相關契約
,始得辦理。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
關作業,應先與期信事業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
業,應先與境外基金機構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
法所定之利害關係之公司簽訂前三項契約,應經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應向本公司申報,其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公司
另訂之。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不適用前項申報作業,惟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將匯撥資料明細傳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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