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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第 19 條
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之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得互相轉換,
轉換單位為一交易單位轉換一交易單位。
委託人向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經本公司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確認其申
請數額小於等於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後,由本公司回報證券商申請轉換
成功。
轉換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二十五分。
第一項受益憑證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不得申請轉換。
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之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於分割及反分割
作業期間,應自停止過戶日前兩個營業日起停止轉換至停止過戶期間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