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rading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之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得互相轉換, 轉換單位為一交易單位轉換一交易單位。 委託人向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經本公司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確認其申 請數額小於等於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後,由本公司回報證券商申請轉換 成功。 轉換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二十五分。 第一項受益憑證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不得申請轉換。 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之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 受益憑證於分割及反分割 作業期間,應自停止過戶日前兩個營業日起停止轉換至停止過戶期間屆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