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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36 條
證券商應與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並開立信用帳戶,始得受託辦理有價
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證券商受理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以每人一戶為限。
證券商受理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代理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委託人不得在同
一證券商分別開立本人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信用帳戶。
第一項融資融券契約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