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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44 條
證券商應依信用帳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一、融資融券事項。
二、擔保品。
三、有關擔保品之追繳與處分。
證券商應依前項帳載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委託人,但當月無融資融券
交易紀錄且未經委託人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應於委託人簽具同意書,同意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主管機
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遞其個人資料
後,即將授信額度、融資及融券餘額資料傳送至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
心之電腦檔案,異動時亦同。
證券商與其他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及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貸有價證券
,應登載出借、借入、返還有價證券及履約保證金提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