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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第 48 條
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成交者,證券商應於每日收市後核算委託人信用帳戶
融資融券餘額;超過融資融券額度部分,委託人應以現款現券交割。
委託人申報融券賣出後,因價格上漲致其融券餘額超過融券額度時,證券
商得在當日價格最高漲幅範圍內予以融券。但融券賣出國外成分證券指數
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
託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者,證券商得在當日最高成交價範圍
內予以融券。
融券之證券每一交易單位之市場價格,超過融券額度時,委託人信用帳戶
內如無融券餘額,得融券一交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