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依下列公式計算之:可動用資金淨額=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交割結算基金+營業保證金。
前項公式於外國證券商在臺分支機構,係依其在臺分支機構按月申報之月
計表各該科目餘額計算;於期貨商兼營證券業務者,係依其按月申報之證
券部門月計表各該科目餘額計算。
證券商因特殊事由如檢具國內銀行開立之保證書,於保證起始日之十個營
業日前提出申請,經本公司專案核准者,其可動用資金淨額得依下列規定
計算,不受第一、二項之限制:
一、本公司得依保證書所載不超過十個營業日(交割日)之保證期間為基
準,自保證期間起始日前二個營業日起放寬至保證期滿前二個營業日
止。
二、本公司得將保證書所列保證額度納入其可動用資金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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