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Trading Information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 以新台幣貳萬元之違約金。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函令者。 申請使用者因過失致傳輸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於六個月內累計達六次者,得併課違 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