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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Trading Inform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33 條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
以新台幣壹拾萬元違約金。
一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傳輸之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
    項之規定者。
二  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