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集中交割暫行受寄有價證券及款項保管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Temporary Custody of Securities and Funds for Central Settlement
本公司辦理集中交割除依有關法令規章處理者外,其暫行受寄保管之款項 以下列為限: 一 證券商依本公司「鉅額證券買賣辦法」規定申報提交之價款。 二 證券商辦理借券補正手續,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即期支票或現金方式 提交之擔保金。 三 證券商辦理借券補正手續之匯款及預供擔保之本票。 前項暫行受寄保管之款項,不另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