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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集中交割暫行受寄有價證券及款項保管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Temporary Custody of Securities and Funds for Central Settlement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結算交割
第 5 條
證券商辦理借券補正手續之匯款及依本公司「證券商辦理交割證券補正提
供擔保金相關交割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擔保不足之匯款應逕存入本公
司指定銀行專戶保管。
前項預供擔保之本票,由經辦人員點收核對無誤後,送財務部門保管。
因預供擔保本票擔保不足部分所提交之支票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