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二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 29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第 4、12、15、23、24-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
第 2 條
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
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發行人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
報告之需要及發行人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六、銷貨、採購、收款。
七、付款與倉儲管理辦法。
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發行人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