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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Proxies for Attendance at Shareholder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第 11 條
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取得,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限制如下:
一、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但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或徵求
    人支付予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合理費用,不在此限。
二、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三、不得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
各公開發行公司每屆股東會如有紀念品,以一種為限,其數量如有不足時
,得以價值相當者替代之。
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檢附明細表送達公司或
繳交一定保證金予公司後,得向公司請求交付股東會紀念品,再由其轉交
委託人,公司不得拒絕。
前項股東會紀念品交付予徵求人、保證金金額及收取方式之訂定,公司應
以公平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