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第 11 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自一百
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25 條
發行人有違反第十三條之一或第十三條之二規定情事者,本公司得處以新
臺幣壹拾萬元之違約金。如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曾因本條事由經本公司處以
違約金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伍拾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
其一至三個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