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第 11 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自一百 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發行人有違反第十三條之一或第十三條之二規定情事者,本公司得處以新 臺幣壹拾萬元之違約金。如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曾因本條事由經本公司處以 違約金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伍拾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 其一至三個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