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第 11 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自一百
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9-1 條
認購(售)權證自初次上市二個月(不含)起至到期日前二個月(不含)
止,除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外,如無流通在外發行單位且最新履
約價格或點數達到價內或價外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發行人得申請其提前終
止上市,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三營業日到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