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Issuers of Call (Put) Warrants
為爭取時效,發行人依第三條規定所填具之公開說明表,應先經由傳真機 設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 時,應由發行人負責並公告陳明。外國發行人應將訊息內容以英文並附中 文摘要或以中文據實填報。發行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並應加蓋印章,以示 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