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總公司、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察人及各單位主管:列明姓名、目前兼
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及就任日期。
四、公司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及其營業比重。
五、公司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應揭露其係
爭事實、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六、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
七、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之各項目:
(一)財務結構
1.負債資產比率。
2.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及設備比率。
(二)償債能力
1.流動比率。
2.速動比率。
3.利息保障倍數。
(三)現金流量
1.現金流量比率。
2.現金流動允當比率。
3.現金再投資比率。
八、資產負債表外之金融工具操作資料及其他必要說明事項。
外國發行人依所屬國法令之規定,經本公司同意後,得調整前項各款記載
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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