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五第二項,及本公司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參、
四關於申報時限規定者,本公司得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
臺幣三萬元,超逾一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證券商不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時間輸入融資融券結算資料,本公司課以過
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逾一小時以上,每超過一
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證券商違反第一百零四條第五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本公司依下列標
準課以過怠金,但證券商能就其應付證券、價款之遲延交付提出無故意或
過失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一、超過一小時以內者,其不足之證券張數在五千張以下或遲延交付之交
割價款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過五千張或五
千萬元者,課新臺幣四萬元;
二、逾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前三項過怠金,證券商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二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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