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137 條
證券商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五第二項,及本公司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參、
四關於申報時限規定者,本公司得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
臺幣三萬元,超逾一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證券商不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時間輸入融資融券結算資料,本公司課以過
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逾一小時以上,每超過一
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證券商違反第一百零四條第五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本公司依下列標
準課以過怠金,但證券商能就其應付證券、價款之遲延交付提出無故意或
過失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一、超過一小時以內者,其不足之證券張數在五千張以下或遲延交付之交
    割價款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過五千張或五
    千萬元者,課新臺幣四萬元;
二、逾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前三項過怠金,證券商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二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