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 買賣。但公司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主管 機關限制其上市買賣者,不得上市買賣。 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交付新股股票前,於本公司規定期限 內,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文件。 前項申報資料經本公司確認後,作為原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