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於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分派股息或紅利、依法增資
、因履約價格或點數達重設之標準需調整,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
指數股票型基金或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
票型基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標的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
關事項時,須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將下列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
訊申報系統;另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依法減資、股票分割或合併開始日等事
項,權證發行人除應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將下列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
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並應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
一、認購(售)權證之名稱。
二、認購(售)權證之到期日。
三、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或點數、行使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整及
變更。
四、生效日期。
五、本公司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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