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上市公司或其與他公司轉換股份予他未上市之既存公司,倘該未上市之既 存公司最近一年度擬制轉換後財務報表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逾百分之五十 係來自參與股份轉換之上市公司且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得自股份轉換基準日後一年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上市。該公 司並應於其有價證券掛牌前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規定辦 理股票集中保管。 前項有未上市(櫃)公司併同轉換者,該等未上市(櫃)公司亦應符合第 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