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本細則 111.04.28 修正之第 58-3 條條文、增訂第 58-9 條條文,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上市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廿四條所規定營業讓與方式設立之金融控股 公司,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被讓與公司之股份者,應依第四 十五條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為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