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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11 條
承辦人員檢查上市公司依規定檢送之各項書件齊全後,即填製新股上市初
審表,查核公司有無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與
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四,或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三十八條第
二、三項與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三十七準用第五十三條之四規定之適用
,於簽准後簽訂上市契約,通知公司據以辦理公開銷售事宜,並將上市契
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俟公司發行之特別股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
準則第十四條或第三十八條所訂發行總額、公開銷售規定及股權分散標準
後,公告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