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款股票申請上市案件採書面審查並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但經理
部門認為有必要者,得簽報本公司總經理核准後,實地查核並提報審議委
員會審議:
一、股票已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
規定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者。
二、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八、第五十三條之十八、第五十三條
之二十一或第五十三條之二十四規定申請股票上市者。
三、股票已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創新板上市
買賣之公司申請改列股票上市者。
前項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除審查承銷商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評估
工作底稿外,得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審查會計師、承銷商及律師工作底
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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