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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7-2 條
依前條免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案件於收件後一個月內由經理部門決議,但
遇有特殊情形者,經理部門得基於審查之需要或申請上市公司之請求,簽
報總經理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限,因申請公司之請求而延長之審查期限以
一個月為限。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上市案件經依前項決議同意上市者,提報董
事會核議;決議不同意上市,再經副總經理召集相關人員重新審議並於必
要時邀請申請公司及證券承銷商說明後,亦決議不同意上市者,得簽請總
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改列股票上市案件經依第一項決議同意改列上市者,
簽請董事長核可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報告董事會;決議不同意改列
上市者,再經副總經理召集相關人員重新審議並於必要時邀請申請公司及
證券承銷商說明後,亦決議不同意改列上市者,得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
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