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之處理,除上開事項外,相關單位應另依下列程
序辦理:
一 本公司應辦事項:
(一) 停業證券商如自辦信用交易,應指定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為受委任
證券商。
(二) 於召集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有關代辦事項協調會時,除就信
用交易有關之資料移轉至受委任證券商進行協調外,本公司應取回
信用交易相關資料乙份。
(三) 停業證券商如自辦信用交易時之處理:對於停業日前第三個營業日
(含) 前以融資或融券委託買賣成交並完成交割且於停業日前「融
資賣出」、「融券買回」尚未取得款項之客戶,移由財團法人證券
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理保護基金求償事宜;另申請現金
或現券償還尚未取得證券或款項之客戶,請其向停業證券商追償。
(四)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協助
停業證券商之客戶以變更新受託證券商之方式,移轉信用交易帳戶
至受委任證券商。
(五)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
建議受委任證券商與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約
,即以變更新受託證券商之方式,從事信用交易。
投資人亦得於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惟對於原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餘額,受委任
證券商僅得代為辦理「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或代辦「現金
償還」、「現券償還」。
(六) 停業證券商為代理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受委任證券商為自辦信
用交易時之處理:協助停業證券商向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之客戶宣
導,可於受委任證券商開立信用交易新戶,惟對於原停業證券商代
理之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餘額,受委任證券商僅得代為辦理「融
資賣出」「融券買回」,或代辦「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二 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應儘速將截至停業日止信用交易相關資料整理及查對是否正確,並
移交受委任證券商及送交證券交易所乙份。
(二)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之處理:
將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客戶名冊,營業
日報表、契約書、印鑑卡等資料移送受委任證券商,由受委任證券
商代為融資或融券;日後並得受理該等客戶就該部分信用交易「融
資賣出」、「融券買回」及「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三)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
有關停業證券商客戶信用帳之移轉,以變更受託證券商方式將客戶
之信用帳戶移轉為受委任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停業前二個營業日
之交割,客戶於受委任證券商處辦理,並得於開立受託買賣證券帳
戶後,繼續交易。
(四)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或受委任證券
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之處理:
1 受委任證券商如與停業證券商之代理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約
,其處理方式與前項同。
2 受委任證券商如未與停業證券商代理之證券金融公司簽訂代理契
約,或受委任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
(1) 協助其客戶將信用交易帳戶依客戶之意願,以變更受託證券商
之方式,移轉至有代理該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之他證券商,
未移轉前僅得於受委任證券商處開戶後就停業日前之餘額為「
融資賣出」、「融券買回」,或「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
(2) 停業證券商之客戶如於受委任證券商開立信用交易帳戶,應協
助其辦理。
三 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 (應為自辦信用交易
) 之處理:
1 妥為保管停業證券商移轉之客戶信用交易資料,並協助停業前二
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之客戶辦理開立受託買賣
帳戶手續。
2 對停業證券商停業前二個營業日「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之
客戶予以代為融資或融券,並受理該等客戶日後之「融資賣出」
、「融券買回」,或「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二)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司時之處理:受理
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客戶帳戶之移轉,並協助客戶辦理受託買賣帳
戶開戶手續,對完成開戶手續之客戶,當日即可接受其信用交易之
託。
(三) 停業證券商與受委任證券商代理不同證券金融公司,或受委任證券
商為自辦信用交易證券商時之處理:
1 儘速辦理停業證券商客戶前來辦理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2 對於停業證券商未移轉信用交易帳戶至其他代理相同證券金融公
司之證券商之客戶,僅得於該客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後,接受其
就停業證券商停業日於證券金融公司之餘額為「融資賣出」、「
融券買回」、或代辦「現金償還」、「現券償還」。
(四) 「現金償還」、「現券償還」之處理:
1 停業證券商為自辦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對於客戶申請「現
金償還」及「現券償還」應設立銀行專戶辦理收付款項,並協助
客戶對該部分證券領回或轉撥。
2 停業證券商為代理證券金融公司信用交易時,受委任證券商對於
客戶申請「現金償還」及「現券償還」於代辦償還後,由證券金
融公司將證券轉撥至該客戶集保帳戶,或將價款轉入受委任證券
商銀行帳戶,再由受委任證券商將價款轉撥客戶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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