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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for Handling Deficiencies in Evaluation Reports or Other Related Information Submitted by a Securities Underwriter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第 7 條
證券承銷商於最近一年內因所提出之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有缺失而遭
處記缺點者,按本條第二項計算之處記總數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  處記之缺點累計達十點者,本公司得拒絕接受其所出具之評估報告三
    個月。
二  處記之缺點累計達十五點者,本公司得拒絕接受所出具之評估報告六
    個月。
三  處記之缺點累計達二十點者,本公司得拒絕接受其所出具之評估報告
    九個月。
四  處記之缺點累計達二十五點者,本公司得拒絕接受其所出具之評估報
    告十二個月,並建請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所稱「缺點累計」係以最近一年內經主管機關、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本公司處記缺失之總合計
算之。
本公司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公告有關證券承銷商最近一年內受處
記缺點之累計情形,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即在集中交易市場公告,並自公
告日之次月一日起算本公司拒絕接受其評估報告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