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Operational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Recommending Trades in Securities to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10 條
證券商以出版或發行刊物(下稱研究報告)方式執行推介時,所分送之書
面資料應明確標示撰寫者、出版者、資料日期並應加註「推介資料僅供參
考,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本身之投資風險,並應就投資結果自負其責」及「
非經同意不得轉載」。
媒體如徵求證券商同意其轉載研究報告,證券商於考量其自身及客戶之權
益維護後,如同意媒體轉載,其轉載內容不得涉及預測個股目標股價、未
來營收及每股盈餘,或雖未直接提出建議買賣價位,惟提及支撐或壓力點
等。
媒體轉載報導與研究報告有差異或未完整說明分析原則致可能引起投資人
誤解者,證券商應於二個營業日內(不含當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向該
媒體加以澄清。如有未經證券商同意即行轉載之情事,證券商除在公開資
訊觀測站澄清外,並向該媒體提醒,轉載須取得證券商之同意,惟其轉載
如無前項規定不得涉及之內容且不致引起投資人誤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