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應維持推介業務之獨
立性,以避免損及所推介有價證券公正價格之形成,並避免損及受推介之
客戶之權益。
證券商應訂定防範利益衝突之內部控制制度,經法令遵循主管或權責主管
及稽核主管確認後,提報董事會通過;另經紀部門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
所出具之研究報告發布後,證券商及其人員不得於市場交易時間開始二小
時內進行該研究報告建議標的之買賣,如該研究報告係於市場交易時間內
發布,應於次一營業日市場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後方得進行買賣。
證券商自營部門因下列需要而買賣證券,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
二、為申購或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三、擔任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而買
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認購(售)權證。
四、兼營期貨自營商為造市者時,進行股票期貨契約標的之避險。
證券商進行安定操作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為推介客戶買賣之標的。
承銷部門承銷有價證券,自其與上市公司簽訂承銷契約至繳款截止日之期
間,其經紀部門不得推介該有價證券。
承銷部門因包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未依規定處理完竣前,其經紀部門不
得推介買進該有價證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