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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31-2 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處
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前項處理程序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交易標的種類、交易或避險策略、部位限額
    設定。
二、交易作業程序:應包括負責層級、交易流程、相關部門權責劃分、交
    易紀錄保存程序。
三、風險管理措施:應包括風險管理範圍、風險管理程序、部位評估方法
    及頻率、部位評估報告之製作及審查、異常情形之報告與後續監督程
    序。
四、查核程序:應包括內部稽核及自行檢查、查核頻率及範圍、查核報告
    及缺失改善追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