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英
Taiwan Securities Association Rules Governing Underwriting and Resal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Firms
1.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第 11、33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52-2 條 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 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2.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第 8、36、40、43、43-1、54、73 條 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件一、第 26 條條文之附件二,自一百十四年 一月六日起施行。
證券承銷商承銷有價證券,應自公告日起至掛牌當日結束為止,於證券商 網站登載承銷公告,並以簡明方式於日報刊登,且應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 有價證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為之。 證券承銷商承銷有價證券,應於證券承銷商網站登載公開說明書,及應配 合投資人之要求,提供公開說明書。 辦理普通公司債承銷案件,如銷售對象僅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 人者,第一項所稱於日報刊登得以本公會網站登載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