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依本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
項規定,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或解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處理會務,違反法令,營私舞弊,或有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
其職務,或奉主管機關命令解任者。
四、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滿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
五、理事長或常務理、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監事會議超過兩
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六、其代表之會員,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七、其代表之會員,依規定退會或經註銷會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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