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條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標的證券: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由本公司審核是
否調整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受益憑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二)採樣期間:每日審核價格及成交量,以審核日(含)前三十個營業
日為採樣期間,作為計算資料擷取之期間。
(三)採樣證券:以非屬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普通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及
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作為與標的證券比較之基準。
(四)漲跌幅度:指標的證券、採樣證券或同產業證券計算採樣期間其每
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值。
(五)差價比率:指標的證券、採樣證券或同產業證券計算採樣期間其最
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
標的證券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有下列股
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或依上市公司、外國發行人
召開股東常會之股權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基金受益人大會之受益
權相關資料認定有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降低
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上開情事如同時發生或交
錯發生時,均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為限。
(一)當標的證券同時有下列第 1、2 目情事或有下列第 3 目情事,為
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1.該證券漲跌幅度達採樣證券漲跌幅度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
,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漲跌幅度之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2.該證券差價比率達採樣證券差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
,且超過同產業證券差價比率之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3.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
溢折價百分比於採樣期間達下列各情事之一者:
(1)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
分比超過百分之五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
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高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
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
(2)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折價百
分比超過百分之五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
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低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
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
除外情形:
1.標的證券在計算本款第 1、2 目標準期間內或比較本款第 3 目
之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標準時,如有因非交易之原
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將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
2.標的證券依本款第 1、2 目規定比較同產業證券時,如無其他上
市同產業證券時,得比較上櫃之同產業證券,如仍無上櫃同產業
證券時,則不適用比較同產業證券之規定。另標的證券未歸屬任
何產業類別者,亦不適用比較同產業證券之規定。
(二)當標的證券於採樣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為成交量過度異常:
1.該證券週轉率達採樣證券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2.該證券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成交量總
數不足一千張或一千個單位數。
(三)當標的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為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
1.股票部分,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臺灣存
託憑證部分,持有一千個單位數至五萬個單位數之臺灣存託憑證
持有人數不足五百人;受益憑證部分,持有未超過十萬受益權單
位之受益人不足一千人。
2.股票部分,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
東所持有記名股份占公司上市股份之比率,於公司實收資本額在
五億元以下,達百分之七十五,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且
在五十億元以下,達百分之八十,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十億
元,達百分之八十五;臺灣存託憑證部分,持有臺灣存託憑證單
位數超過發行單位總數百分之五者,於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名冊
所登載之合計單位總數超過發行總額百分之八十;受益憑證部分
,持有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之受益人,於受益人名
簿所登載之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八十。但第一上市公
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為全體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記名股份占公司上市股
份之比率,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在五千萬股以下,達百分之七
十五,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千萬股且在五億股以下,達
百分之八十,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億股,達百分之八十
五。
3.未於股東常會或基金受益人大會後二十日內將股權或受益權相關
資料送達本公司,視為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
臺灣存託憑證兌回有異常情事,本公司得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
二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二成,情事嚴重者,得連續降低融資比率
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
標的證券符合本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
第三項規定者,本公司得於處置期間調降融資比率為零及提高融券保
證金成數一成,且加計後之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不低於十成;已依第
二、三項規定調整者,其融券保證金成數累計提高,融資比率仍為零
;依本項事由調整後,再依第二、三項規定調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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