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第 201 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