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 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