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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05 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
不在此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
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
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
出席董事會。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