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237 條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
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