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 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