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ublication of Financial Forecast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 21 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
,應更正財務預測。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對於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編製時可合理規劃之
事項,於財務預測發布後之增刪或修正,視為基本假設發生錯誤處理。但
已於申報最近期財務報告時適時更新財務預測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