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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ublication of Financial Forecast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第 22 條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應重編或須更新(正)時,應於發
現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說明原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日期、如有會計師
核閱者其核閱日期,所發現基本假設重大變動或發生錯誤致原發布資訊已
不適合使用之情事,及其對預計綜合損益表各重要科目之影響金額,並於
發現之即日起算十日內公告申報重編或更新(正)後財務預測,如重編或
更新(正)前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重編或更新(正)後亦應經會
計師核閱。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未達應更新標準而仍決定更新者,除應依前項規定
辦理外,並應公告申報未達更新標準但仍決定更新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