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契約應載明申請上市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名稱、發行日期、發行單位數、發行面額及發行總額。 上市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嗣後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 同意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申請書或上市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內容變更申請書所載之上市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增減或內容變 更事項,作為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