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於與上市契約生效後,應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 年一月份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費。 前項上市費之計收方法,準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公司債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