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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Practice Princip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27 條
證券商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量公司規模、業務性
質、董事會人數,設置審計、薪資報酬、風險管理、提名或其他各類功能
性委員會,並得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之理念,設置環保、企業社
會責任、永續發展等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定期就下列事項進行分析與評估
,提出因應方案提報董事會,並明定於章程:
一、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議題之風險。
二、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之營運持續與韌性能力。
前項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
決議;但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監察人職
權者,不在此限。
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應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組織規
程之內容至少包括成員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
司應提供之資源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