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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Practice Princip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3-2 條
證券商推動永續發展,應注意利害關係人權益,於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時
,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等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方針與營運活
動。
證券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按重大性原則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
會及公司治理議題等風險評估,並據以訂定風險管理政策與作業程序。
證券商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應依據相關法令規
定,由董事會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
處理流程及各相關負責人員應具體明確。
證券商應考量國內外永續議題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公司
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依據相關法令規
定,訂定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並於經董
事會通過後,提股東會報告。如股東提出涉及永續發展之相關議案時,公
司董事會宜審酌列為股東會議案。
前項永續發展政策宜按短中長期分別訂定,並設定各年度目標暨建立追蹤
考核機制,持續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