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Applications by Overseas Chinese, Foreign Nationals, and Mainland Area Investors for Registration to Invest in Domestic Securities or Trade Domestic Futur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修正第 1  點條文及增訂第 1  點條文之表 1-7
-1、1-7-2、1-7-3、1-7-4 ,自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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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登記
一、新增
(一)依據:管理辦法第十條、注意事項第七點、證交所營業細則第七十
      七條之四及期交所業務規則第四十四條之五辦理。
(二)資格條件:本作業要點所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1.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年滿十八歲,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
        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外僑居留
        證。
      2.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
(三)申請文件
      1.申請登記表: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應填具完成「境內華僑及外國人
        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申請登記表」,如表2-1
      2.檢附文件: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備齊下列文件:
      2.1 境內華僑: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
          照,並檢附居留證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
          、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
      2.2 境內外國自然人:外僑居留證或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
          身分證明發給要點核發之身分證明,並檢附其他具辨識力之身
          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
      2.3 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向本國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登記證明文
          件、負責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
(四)作業流程
      1.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檢具上述(三)1 及(三)
        2 文件,委託證券商或期貨商向證交所辦理。
      2.登記表資料傳輸:由證券商或期貨商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傳送該填
        具完成之申請登記資料,經證交所系統線上檢核,並提供申請登
        記結果。分述如下:
      2.1 完成登記:傳輸之資料經系統檢核完成,且國籍非中國大陸地
          區者,始完成向證交所申請登記作業。由證券商或期貨商於證
          交所系統線上列印申請登記表,交由申請登記之境內華僑及外
          國人親簽後,列印「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記證明」,如表
          2-2 ,即可辦理開戶。證券商或期貨商於登記完成後,境內華
          僑及外國人之相關書件資料,無須送交證交所,由證券商或期
          貨商自行保存上述(三)申請文件影本、申請登記表(經申請
          人簽署)及完成登記證明等文件。
      2.2 重複登記:傳輸之資料與其他核准或完成登記之華僑及外國人
          英文名稱、國名及出生(核准設立)日期完全相同,應經由證
          券商或期貨商檢附上述(三)2 文件專函向證交所申請註銷重
          複登記。
      3.不予登記: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證交
        所或期交所得不予登記:
      3.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3.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3.3 違反管理辦法、證券管理法令或期貨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
二、變更
    已完成登記之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登記事項內容如有異動者,應經由
    證券商或期貨商向證交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申請說明
      1.更名
        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填具完成「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更名申請登記
        表」,如表 2-3-1,並檢具上述一(三)2 文件,委託證券商或
        期貨商專函向證交所申請辦理。
      2.變更受託申請登記證券商或期貨商
        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填具完成「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變更受託登記
        證券商或期貨商申請登記表」,如表 2-3-2,並檢具上述一(三
        )2 文件,委託變更後證券商或期貨商專函向證交所申請辦理。
      3.變更國籍
        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檢具上述一(三)2 文件及國籍變更證明文
        件,委託證券商或期貨商專函向證交所申請辦理。
      4.變更其餘項目
        登記表統一證號、內部人資料、地址及聯絡電話之變更,由境內
        華僑及外國人委託證券商或期貨商於證交所系統傳送「境內華僑
        及外國人變更其餘項目申請登記表」,如表 2-3-3,相關書件資
        料無須送證交所備查,證交所或期交所得視需要隨時請投資人或
        交易人提供相關資料。
三、註銷
(一)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註銷登記
      申請註銷之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應經由證券商或期貨商檢附上述一
      (三)2 文件專函向證交所申請辦理。
(二)證交所、期交所註銷登記
      1.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登記,有違反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經有關業務主管機關發
        現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者,證交所或期交所得註銷登記,並通
        知已辦理開戶之證券商、期貨商依下列規定辦理:
     (1)證券商不得受託買進,但為返還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借入證券之
          買進,不在此限。證券經紀商於帳戶餘額了結後予以註銷。
     (2)期貨商應立即停止收受其委託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委託單
          ,不在此限。期貨商於該帳戶之債權債務結清後,應立即予以
          銷戶。
      2.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經證交所或期交所註銷登記者,於註銷登記滿
        六個月且註銷原因消滅或改善後,得經由證券商或期貨商專函檢
        具上述一(三)2 文件及相關資料向證交所申請回復登記,惟情
        節重大者,註銷登記後申請回復期限得延為二年或永久註銷;如
        註銷登記原因涉及違反外匯相關法令,則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匯
        業務主管機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