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登記
一、新增
(一)依據:管理辦法第十條、注意事項第七點、證交所營業細則第七十
七條之四及期交所業務規則第四十四條之五辦理。
(二)資格條件:本作業要點所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
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1.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年滿十八歲,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
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外僑居留
證。
2.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
(三)申請文件
1.申請登記表: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應填具完成「境內華僑及外國人
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申請登記表」,如表2-1
2.檢附文件: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備齊下列文件:
2.1 境內華僑: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
照,並檢附居留證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
、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
2.2 境內外國自然人:外僑居留證或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
身分證明發給要點核發之身分證明,並檢附其他具辨識力之身
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
2.3 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向本國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登記證明文
件、負責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
(四)作業流程
1.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應檢具上述(三)1 及(三)
2 文件,委託證券商或期貨商向證交所辦理。
2.登記表資料傳輸:由證券商或期貨商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傳送該填
具完成之申請登記資料,經證交所系統線上檢核,並提供申請登
記結果。分述如下:
2.1 完成登記:傳輸之資料經系統檢核完成,且國籍非中國大陸地
區者,始完成向證交所申請登記作業。由證券商或期貨商於證
交所系統線上列印申請登記表,交由申請登記之境內華僑及外
國人親簽後,列印「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記證明」,如表
2-2 ,即可辦理開戶。證券商或期貨商於登記完成後,境內華
僑及外國人之相關書件資料,無須送交證交所,由證券商或期
貨商自行保存上述(三)申請文件影本、申請登記表(經申請
人簽署)及完成登記證明等文件。
2.2 重複登記:傳輸之資料與其他核准或完成登記之華僑及外國人
英文名稱、國名及出生(核准設立)日期完全相同,應經由證
券商或期貨商檢附上述(三)2 文件專函向證交所申請註銷重
複登記。
3.不予登記: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證交
所或期交所得不予登記:
3.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3.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者。
3.3 違反管理辦法、證券管理法令或期貨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
二、變更
已完成登記之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登記事項內容如有異動者,應經由
證券商或期貨商向證交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申請說明
1.更名
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填具完成「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更名申請登記
表」,如表 2-3-1,並檢具上述一(三)2 文件,委託證券商或
期貨商專函向證交所申請辦理。
2.變更受託申請登記證券商或期貨商
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填具完成「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變更受託登記
證券商或期貨商申請登記表」,如表 2-3-2,並檢具上述一(三
)2 文件,委託變更後證券商或期貨商專函向證交所申請辦理。
3.變更國籍
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檢具上述一(三)2 文件及國籍變更證明文
件,委託證券商或期貨商專函向證交所申請辦理。
4.變更其餘項目
登記表統一證號、內部人資料、地址及聯絡電話之變更,由境內
華僑及外國人委託證券商或期貨商於證交所系統傳送「境內華僑
及外國人變更其餘項目申請登記表」,如表 2-3-3,相關書件資
料無須送證交所備查,證交所或期交所得視需要隨時請投資人或
交易人提供相關資料。
三、註銷
(一)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註銷登記
申請註銷之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應經由證券商或期貨商檢附上述一
(三)2 文件專函向證交所申請辦理。
(二)證交所、期交所註銷登記
1.境內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登記,有違反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經有關業務主管機關發
現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者,證交所或期交所得註銷登記,並通
知已辦理開戶之證券商、期貨商依下列規定辦理:
(1)證券商不得受託買進,但為返還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借入證券之
買進,不在此限。證券經紀商於帳戶餘額了結後予以註銷。
(2)期貨商應立即停止收受其委託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委託單
,不在此限。期貨商於該帳戶之債權債務結清後,應立即予以
銷戶。
2.境內華僑及外國人經證交所或期交所註銷登記者,於註銷登記滿
六個月且註銷原因消滅或改善後,得經由證券商或期貨商專函檢
具上述一(三)2 文件及相關資料向證交所申請回復登記,惟情
節重大者,註銷登記後申請回復期限得延為二年或永久註銷;如
註銷登記原因涉及違反外匯相關法令,則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匯
業務主管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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